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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逃税 我不是凯渥员工 补税没道理

作者:颜小朵 2010-11-11 10:11:29 发布 来源:网络

被财政部补税,已成为最近几年演艺人员跃上媒体版面的主要事件之一,尤其财政部对演艺圈补税的大刀,已从过去只针对影视歌星,开始砍向名模,凯渥旗下名模林志玲最近就因遭财政部补税、罚款,跃上媒体重要版面。

林志玲对于广告代言、拍影剧片的收入,须自负相关成本费用包括经纪佣金,明明是和演艺人员性质相同,在税务上应同属执行业务所得,却硬被税务机关认定成薪资所得,不仅税负大增,还被冠上逃漏税的恶名,感到非常不服。 她说:这件事令我非常心寒。她在本刊专访时也强调:我没有逃漏税,没有对不起自己的良心。

一向给人感觉EQ高、不动怒的志玲姊姊,这次决定力争到底,不但开始研究财政部各种课税规定,甚至连官司在法院审理期间,她告诉委任的律师及会计师,每次出庭都要通知她,除非她当天要到海外工作,否则每一次她都想亲自出庭。

 


 
 
 
被认定是凯渥员工
报酬被列薪资非业务收入

演艺界被财政部补税的形态主要有三种,分别是艺人成立公司、设立工作室,以及把艺人或模特儿当成经纪公司的员工等。 前两种有关设立公司及工作室的方式,会涉及费用认定及所得是否有刻意压低的问题,至于林志玲的情形则属于第三种,亦即收入种类被改掉,形成漏税,一旦艺人或模特儿在课税认定上,从自由身被转成经纪公司员工,税负可能相差数倍。

按财政部的规定,演艺人员被归类为执行业务者,报税时,可以从收入先扣除四五%的费用,但若所领的报酬被列为薪资,则报税时只能扣一个薪资特别扣除额(去年为十万四千元)。

举例来说,若艺人当年收入是一千万元,按执行业务收入申报,先扣掉四五%费用四五○万元,剩下五五○万元做为课税所得来报税;但若艺人为经纪公司员工,这一千万元收入变成薪资,则报税时只能扣十万四千元,需课税的所得变成九八九. 六万元,比用执行业务收入方式申报的所得多出四三九万元。

林志玲被补税的原因,和上述情况类似,财政部依林志玲与凯渥间的经纪合约,认定她是凯渥员工,把她从台湾时间九十二年到九十四年,从凯渥领到的报酬认定属于薪资收入,而凯渥开立的扣缴凭单记载,林志玲的报酬为执行业务收入,林志玲亦依此金额报税,并依法扣除费用。 财政部因此对林志玲补税六八四万元,再加处一三五万元罚款。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补税部分判林志玲败诉,但撤销财政部对她的罚款。
 
对于法院的判决,林志玲非常不满,因为同业很多人情况和她一样,这个官司万一最终败诉,可能牵连到其他模特儿,而且据了解,已有其他模特儿开始被税捐机关查税。

称自己才是合约主体
委托凯渥作经纪,被指受雇

整个课税案件令她最不服气的地方是,财政部仅凭一些合约的形式,就认定她是凯渥员工,而忽略了在模特儿行业中,她才是表演合约的主体,要负最后成败责任。

况且,她认为有一件事,最能凸显她和凯渥之间不是员工和雇主的关系,亦即二○○五年,她在中国大连从马上摔下来严重受伤,这段期间我完全没有收入,而且医疗保险也是我自己投保。如果我是凯渥员工,那这段期间凯渥应该还会付我薪水啊!但事实上并没有。这段期间若我先前签的合约要履行,凯渥必须找别的模特儿代为执行,我还要支付这笔费用呢!她说。

林志玲被补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竟然是签订合约的方式错了。

林志玲委托凯渥作经纪,凯渥出面与客户签约时,是以凯渥公司的名义与对方签约,再向对方说明会把合约内容告诉林志玲,付款时,客户也是先付款给凯渥,凯渥再支付报酬给林志玲。 财政部认为在这种流程中,林志玲必须听从凯渥的安排,故认定她是员工。

法院判决并指出,如果真像林志玲所讲,凯渥只是她的代理经纪公司,则凯渥对外签约时,应该表明仅是代林志玲签约,或是由林志玲亲自与客户签约,则所领的报酬才能算执行业务收入,而不是薪资。

有会计师认为,法院及税捐机关这种认定方式,过于拘泥在表演合约的形式,忽略了这种表演合约中,艺人或模特儿才是最终负责的人,因为当发生合约无法履行时,通常是艺人或模特儿要负赔偿责任,所以,在课税时,必须考虑到合约的经济实质才对,否则就违反税捐稽征法的原则。

由于机关对于艺人及模特儿的职业运作看法歧异相当大,为了说明原委,林志玲接受本刊专访。 专访时,林志玲一开始就有备而来,侃侃而谈近十分钟的课税规定与她的个案,显然对这场官司已投入许多时间了解,十分熟悉法令。 林志玲说,她原来想息事宁人,然而为了争取公平,她决定上诉捍卫自己的权益,也为其他同业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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