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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行证 上海台湾通行证办理 条件与手续

作者:责任编辑 2010-11-14 06:11:40 发布 来源:网络

台湾签证种类

1. D签注:定居

 

  2. J签注:居留

 

  3. T签注:探亲

 

  4. L签注:旅游

 

  5. Q签注: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诉讼等私人事务

 

  6. Y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赴台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合作研究等交流活动或者参见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7. F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赴台进行经贸、交流活动。

 

  8. C签注: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人员。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的条件

 

  1、大陆居民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

 

  2、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台湾通行证申请材料:

1、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样式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自行印制)。
  2、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为33mm×48mm。
  3、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7、单位意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台湾地区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的有关规定,登记报备的台湾地区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