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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学生去台湾读书的条件 要求 大学本科 专科

作者:责任编辑 2012-01-20 05:01:53 发布 来源:www.qutaiwan.com.cn

大陆地区人民來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 :


 第一条 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大学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专科学校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陆地区学生,指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经许可來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來台)就读台湾地区二年制专科以上学校(以下简称学
校),或经由学术合作,同时在台湾地区大学校院与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认可名
册内所列之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修讀学位。
 
 
 
二、就读学校依法于境外开设之学位专班。
第三条 大陆地区人民符合台湾地区下列学制报考资格之一者,得依本办法申请來台就学:
一、公立大学校院日间学制博士班、硕士班。
二、私立大学校院日间学制博士班、硕士班及学士班。
三、公私立专科学校二年制副学士班。
前项学制,不包括军警校院。
 

第四条 学校招收大陆地区人民之名额,采外加方式办理,各校外加招生总名额,不得
超过本部当学年度核定招生总名额百分之一。
学校申请招生名额时,以本部当学年度核定该校相同学制班次招生名额百分之二为
原则。
学校或其分校、分部设立于澎湖县、金门县、連江县者,得项目申请招收大陆地区
人民,不受前条第一项学制及前二项招生名额之限制。
 

第五条 大学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专科学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定涉及台湾地区安全、机密
之院、系(科)、所及学位学程,其认定基准及相关注意事项,由本部每年定期公告。
第六条 本部公告前条认定基准后,学校为招收大陆地区人民就学,应拟订招生计划,报本
部核定。
学校办理前项招生,应以聯合招生方式办理。但项目报本部核准者,得单独招生。
学校依第一项规定报本部核定后,应组成聯合或单独招生委员会,分别由各招生学
校校长,或单独招生学校之校内行政及学术主管担任委员。各该招生委员会应拟订
招生规定及招生简章,报本部核定后,始得实施。
考生对招生事宜有疑虑,应于一定期限内向招生委员会提出申诉,招生委员会应于
一个月内作成决定,必要时应组成项目小组调查处理。
第三项招生规定,应包括招生委员会组成方式、招生、考试方式、招生名额及提报
程序、考生身分认定、利益回避、录取原则、保证人之资格、成绩复查、考生申诉
处理程序及其他有关考生权利义务事项。
第三项招生简章,除详列前项规定内容外,应包括各院、系(科)、所与学位学程招
生名额、报考资格、报名程序、考试项目、考试日期、评分基准、錄取方式、考试
试场规则与违规处理方式及其他相关规定,且至迟应于受理报名二十日前公告。
第七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來台就学,应于学校规定期间,检附下列文件向聯合招生委员会
或学校报名,经錄取者,由学校发给錄取通知:
一、入学申请表。
二、最高学历证明文件或在学证明。
三、具备足够在台就学之财力证明书。
四、学校所规定之其他文件。
第八条 学校应自行或指定人员,担任所錄取大陆地区学生之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
前项保证人相关事项,准用大陆地区专业人士來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2
第九条 大陆地区人民经学校录取后,申请进入台湾地区者,应备齐下列文件,委托錄取学
校代向“内部事务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以下简称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入境:
一、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二、学校发给之錄取通知复印件及保证书。
三、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之文件复印件。
四、委托学校代为办理进入台湾地区申请手续之委托书复印件。
五、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之大陆地区医療机构或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之健
康检查合格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前项第五款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应检查项目,依“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订定之健康检查证
明应检查项目表办理。
第一项申请文件不全,得补正者,应通知申请人于接到通知之翌日起二个月内补正,
届期未补正者,驳回其申请。
第十条  大陆地区学生來台就学经申请许可第一次进入台湾地区者,由入出国及移民署依前
条第一项第二款学校錄取通知所指定入境期间,发给单次入出境许可证。
大陆地区学生应于前项单次入出境许可证所载期间入境,并注册入学;入学时,应
检附下列文件:
一、大陆地区、香港及澳门学校最高学歷,或外国学校最高学歷或同等学力证明文
件及成绩单,中、英文以外之语文,应附中文或英文译本。
二、具备足够在台就学之财力证明书。
三、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之前条第一项第五款健康检
查合格证明。
前项第一款大陆地区、香港及澳门学校最高学歷,应依大陆地区学歷采认办法或香
港澳门学歷检核及采认办法规定办理采认;外国学校最高学歷或同等学力证明文
件,应依大学办理国外学歷采认办法规定办理采认。
第二项第二款之财力证明书在大陆地区开具者,应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并经行
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在第三地区开具者,应经台湾地区驻外
使領館、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经外交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館处)验证。
大陆地区学生入学后,应缴回第一项单次入出境许可证正本,由就讀学校代向入出
国及移民署申请换发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
前项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之有效期间为二年,并得视修业情况于有效期间届满前
申请酌予延长,每次延长期间不得逾二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延长期间不
得逾六个月:
一、博士班修业已满五年。
二、硕士班修业已满三年。
三、学士班修业已满四年。
四、二年制副学士班修业已满二年。
前项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于有效期间内办理加签后,即可入出境;其加签效期,
自加签之翌日起六个月,得入出境一次。但不得逾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之有效期
间。
大陆地区学生依第六项规定申请延长期间者,应于停留期间届满一个月前,备齐下
列文件,委托就讀学校代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