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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 教育 科技或文化长期居留入台证送件须知

作者:台湾百事通 2013-12-31 11:12:57 发布 来源:未知

一、适用对象: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及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基于政治(身分代码: D1069)、经济(身分代码:D1071)、教育(身分代码:D1072)、科技(身分代码:D1073)或文化(身分代码:D1074)之考虑,申请项目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之大陆地区人民。


二、应备文件:
(一) 居留申请书,并贴最近二年内所拍摄、直四.五公分且横三.五公分、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三.二公分及超过三.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
(三) 保证书:应检附台湾地区人民符合下列条件者出具之保证书。

 一、年满二十岁。

 二、 有正当职业或相当财力。

 三、 无违反许可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之纪录。

 四、、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或盖章之保证书,并由入出国及移民署查核。
(四) 刑事纪录证明之公证书。但申请人未成年者,免附。(有数额限制者,于排至数额时缴附;最近三个月内由大陆或海外地区开具之证明文件,须经海基会或我驻外单位完成验证手续)。
(五)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医院所出具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有数额限制者,于排至数额时缴附;最近三个月有效,惟人在大陆或海外地区者,得以具结书替代,俟入境后换发正本时补正)。
(六) 申请时剩余效期一个月以上之大陆地区证照复印件、居民身分证复印件或其他足资证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复印件。(证照经收缴者,应附保管收据)。
(七) 符合申请长期居留条件之证明。(即符合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之主管机关开具之证明文件)。
(八)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得要求检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经济考虑项目长期居留须检附

 一、 最高学历证明。

 二、 邀约机构邀请函证明文件。
 

 三、 详细且完整之经历证明。
 

 四、 符合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如台湾地区所亟需或短期内不易培育)之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五、
 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四款提出申请者,须出具能实际促进台湾地区产业升级或在产业技术上有杰出成就或着有成绩之证明文件(如专利、得奖、硕博士论文、近五年在CSI、EI、ISTP所列国际期刊与会议发表论文、学校教授或企业推荐函、、主持大型开发计划、主持国际标准制定、于技术领导厂商担任重要技术职位、于著名研究单位从事研究……等相关证明文件)。
 
(九) 证件费新台币二仟六佰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挂号回邮信封(自取者免附)。
(十) 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者,应附委托书,并于代申请人签章处,亲笔签名或盖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应于申请书上加盖旅行社及负责人章戳,免附委托书。
三、申请方式:不受理邮寄申请。大陸地区人民申请长期居留,应至本署按捺指纹并建档管理;未按捺指纹或经按捺指纹核对认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许可其申请,已许可者,撤销其许可。应于办理申请手续时按捺指纹;未按捺者,不予许可其申请。须完成按捺指纹程序后,始可由本人或委托亲友、移民业务机构、甲种以上旅行社向本署各服务站申请。
 
四、注意事项:
(一) 项目许可长期居留连续满二年,且每年在台合法居留期间逾一佰八十三日,始得申请在台定居设籍。每年在台长期居留未逾一佰八十三日者,当年不列入二年之计算。申请定居时,每年在台长期居留期间未逾一佰八十三日者,将延后其申请定居之时间。
 
(二) 在台长期居留期间,每次出境未逾三个月者,申请定居时,得免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及刑事纪录证明。请特别留意
(三)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设籍后,如又再回大陆地区设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将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分。日后如欲在台定居,应重新申请来台居留及审查是否符合申请定居规定,须符合相关规定始得再取得台湾地区人民身分。请特别留意
(四) 应备文件(六)之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或护照之复印件,仅限于再次申请来台者始得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