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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社会考量长期居留入台证办理须知

作者:责任编辑 2013-12-31 10:12:07 发布 来源:去台湾旅游网

一、适用对象:
(一) 被其大陆地区亲生父母之台湾地区配偶收养,年龄在二十岁以下者。(身分代码D1089)
(二) 经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或定居之台湾地区人民配偶之亲生子女,且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申请探亲时之年龄在十六岁以下,在台停留连续满四年,且每年在台湾地区合法停留期间逾一百八十三日。(身分代码D1090)
(三) 为台湾地区人民之二十岁以下亲生子女(身分代码D0396)、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定居并设有户籍,其二十岁以下亲生子女〈身分代码D1093〉。
(四) 在台湾地区之配偶死亡后未再婚,其台湾地区配偶之年逾六十五岁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无其他法定抚养义务人照顾,而有其在台照料之需要。(身分代码D1070)
(五) 台湾时间三十八年迁台后至台湾时间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间,在台原有户籍,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未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身分代码D1070)


二、社会考量长期居留入台证应备文件:
(一) 居留申请书,并贴最近二年内所拍摄、直四.五公分且横三.五公分、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三.二公分及超过三.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陆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或居民身分证复印件。申请人未在大陆地区设籍者,请检附下列文件:在大陆地区出生,无法取得大陆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或居民身分证复印件,得以申请人之法定代理人于大陆公证处声明未于大陆地区设籍(未设籍声明书)替代或其他足资证明未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文件,并经海基会完成验证手续代替。如另持有外国护照,通知携带外国护照,向本署服务站领证时,加注梅花 C章。
(三) 大陆地区收养公证书及收养关系经台湾地方法院裁定认可文件复印件。
(四) 出生公证书正、复印件(正本验毕退还)及出生医学证明。
(五) 依亲对象之户口簿正、复印件(须已完成相关户籍登记,如大陆配偶及养子女姓名,非婚生子女须完成认领登记)。
(六) 保证书:应检附台湾地区人民符合下列条件者出具之保证书。

 一、年满二十岁。
 二、有正当职业或相当财力。
 三、无违反许可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之纪录。
 四、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或盖章之保证书,并由入出国及移民署查核。
(七) 台湾地区医院出具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于核配数额时缴附)未满六岁者检附完整预防接种证明复印件替代(最近三个月内有效;须由“行政机构”卫生署指定之外劳健检医院检查,且符合其订定之健康证明应检查项目表乙表;人在大陆或海外地区者,得以具结书替代,俟入境后换发正本时补正)。
(八) 如为大陆地区人民离婚后取得大陆亲生子女之抚养者,应附相关证明文件公证书(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民事法院离婚调解判决书),若共同抚养者,尚须取得另一方之同意公证书(大陆生父(母)死亡者,应检具死亡公证书)。
(九)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主管机关于审核申请案认为有必要,得要求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如:生母未婚或婚前受孕者,加附生母受孕期间无婚姻关系或查询婚姻登记纪录证明之公证书及经在台认证合格之公私立医院或机关〈构〉出具之DNA血缘鉴定报告书等。
(十) 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者,应附委托书,并于代申请人签章处,亲笔签名或盖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并于申请书上加盖旅行社及负责人章者,以旅行社为代申请人,免附委托书。


三、申请方式:不受理邮寄申请。大陸地区人民申请长期居留,应至本署按捺指纹并建档管理;未按捺指纹或经按捺指纹核对认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许可其申请,已许可者,撤销其许可。应于办理申请手续时按捺指纹;未按捺者,不予许可其申请。未满六岁之大陸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团聚、居留或定居者,不予按捺指纹,俟年满六岁后,于办理团聚、居留或定居之相关申请手续时按捺指纹;未按捺者,不予许可其申请。须完成按捺指纹程序后,始可由本人或委托亲友、移民业务机构、甲种以上旅行社向本署各服务站申请。

四、注意事项:
(一) 依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文件有应补正情形,经通知之日起逾二个月仍未补正者,驳回其申请。
(二) 台湾地区人民已有子女或有养子女或同时收养大陆地区人民二人以上为养子女者,法院亦应不予认可。
(三) 每年有数额限制;其身分之认定,以核配时为准,子女年龄之认定,以申请时为准。
(四)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设籍后,如又再回大陆地区设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将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分。日后如欲来台定居,须重新申请及等待配额。〈请特别注意〉
(五) 大陆地区出具之公证书,需经海基会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