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开放大陆居民来台旅游发展过程最详细版本
作者:责任编辑 2017-10-26 10:10:50 发布 来源:去台湾旅游网
97.6.13
海基会与海协会签署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 。
97.7.4
两岸首航,陆客来台旅游首发团抵台。
97.7.18
陆客来台观光正式开放 ; 计开放 13 省(区、市),组团社 33 社。97.9.30 正式开放大陆地区居民透过金门、马祖来台观光,同时修正延长大陆旅客停留澎湖期间。大陆开放福建的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 9 个城市。
98.1.20
大陆开放来台观光增至 25 省(区、市),组团社 146 社。
98.7.18
台旅会、海旅会(以下简称小两会)共同建立两岸旅游定期磋商机制,双方在北京共同举办了首次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圆桌会议。
99.5.4
台旅会北京办事处成立。
99.5.7
海旅会台北办事处成立。
99.7.18
大陆开放来台观光扩大为 31 个省(区、市),组团社增至 164社。
99.8.14
两岸开放观光 2 周年,于新竹国宾饭店举行两岸观光圆桌会议。
100.1.1
扩大来台观光团体旅客人数,每日平均来台人数配额增至 4,000人次。
100.6.21
海基会与大陆海协会于 100 年 6 月 21 日完成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修正文件一换文,翌日生效。第 1 批开放北京、上海、厦门为试点城市,6 月 28 日首批自由行大陆旅客来台。
100.7.17
台、海小两会假重庆长江三峡黄金一号举办 2011 年海峡两岸观光交流圆桌会议,讨论旅游质量及旅游安全议题。
100.7.27
福建居民赴金门、马祖、澎湖地区个人旅游完成换函通报,并于7 月 29 日正式启动。
101.4.28
大陆旅客来台自由行第 2 批 10 个试点城市,分两阶段实施,来
台人数配额上限由每日 500 人,配合本次开放调整为每日 1000人。
第 1 阶段 101 年 4 月 28 日天津、重庆、南京、广州、杭州、成都等 6 个试点城市正式启动。
101.7.31
大陆新增 52 家赴台游组团社。至此,共开放 31 省(区、市),
组团社 216 社。
101.8.8
第 4 届海峡两岸观光交流圆桌会议于高雄义大皇冠假日饭店举
行,会议议题包括邮轮、休闲农业旅游及旅游保险金融等。
101.8.28
1. 大陆旅客来台自由行第 2 批第 2 阶段济南、西安、福州、深圳 4 个试点城市启动。
2. 大陆居民赴金马澎地区小三通自由行,除原已开放福建的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 9 个城市之外,今日再增加开放浙江的温州、丽水、衢州;广东的梅州、潮州、汕头、揭阳;以及江西的上饶、鹰潭、抚州、赣州等 11 个城市,总共扩及大陆 4 个省 20 个城市居民可赴金马澎地区小三通自由行。
101.11.15 台旅会上海办事处成立。
102.4.1
自 102 年 4 月 1 日起 , 在不降低既有团客总数之原则下 , 陆客团申请团体配额由每日 4000 人次调整至 5000 人次 ; 个人游配额由每日 1,000 人次调整为 2,000 人次。
102.6.16
台旅会与海旅会经多次积极磋商达成共识后, 两岸同意开放第 3批 13 个大陆城市,分两阶段启动,102 年 6 月 28 日正式启动第一阶段沈阳等 6 个城市,8 月 28 日再启动石家庄等 7 个城市。
102.6.28
第 3 批第 1 阶段大陆旅客来台自由行 6 个开放城市 , 沈阳、郑州、武汉、苏州、宁波、青岛于 102 年 6 月 28 日启动。
102.7.19
第 5 届海峡两岸观光交流圆桌会议在台北圆山饭店举行,谢会长表示两岸旅游交流正处由量变到质变的转型契机,为加强旅游质量,强调我方自 102 年 5 月推动优质行程措施,规范团体行程安排须达一定接待质量,同时为提升两岸旅游安全,双方并已建立两岸旅游安全紧急事故处理机制,强化互助、联系及预防措施, 并建议陆方增加赴台旅游组团社及扩大办理来台自由行之通路,以逐步平衡市场发展。
102.8.6
大陆新增 47 家出境旅游组团社为第 5 批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旅行社。赴台旅游组团社合计共开放 31 省(区、市),组团社 263 社。
102.8.28
第 3 批第 2 阶段大陆旅客来台自由行 7 个试点城市 ,石家庄、长春、合肥、长沙、南宁、昆明、泉州于 102 年 8 月 28 日启动。
102.10.1
大陆实施旅游新法 ,该法适用于大陆整体旅游市场(包括赴世界各国及其台湾地区旅游均适用),其实施重点中对于行程安排、购物行程及佣金、自费行程等已有严格规范,预期未来来台旅游产品中,购物行程大幅减少,团费将恢复市场行情,改变以往低团费现象,将可降低业者削价竞争、以购物弥补低团费的压力,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及企业形象。
102.12.1
为挑战来台旅客 800 万人次历史新高,扩大陆客来台自由行规模,每日配额上限由 2,000 人调整至 3,000 人,并自 102 年 12月 1 日起实施。
103.4.16
大陆旅客来台自由行每日配额上限由 3,000 人调整至 4,000 人,并自 103 年 4 月 16 日起实施。
103.4.17
大陆台湾地区旅游局 、台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2014年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贯彻落实《旅游法》之重要举措,重点略以:1.对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设定约束性条款 2.根据旅游法全面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内容,明确了旅游法规定“必要费用”的计算方式 3.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
103.7.2
海旅会高雄办事分处成立。
103.7.18
第 6 届 海峡两岸观光交流圆桌会议 以 深化合作,互利共赢为主轴 , 在大陆长春市举行 , 谢会长提出未来持续推动的四个工作重点:一、 整顿市场秩序,优化旅游质量二、 推动两岸邮轮旅游发展三、 扩大赴台自由行市场规模四、 强化旅游安全工作。会议中双方共同宣布,第 4 批陆客来台自由行开放城市,增加开放哈尔滨等 10 个城市,并于 103 年 8 月 18 日启动。
103.8.13
修正发布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游团优质行程审查作业要点,缩减优质行程购物商店之总数、高价品购物商店至多仅得安排 1 站,另增订优质行程应安排旅客以两岸直航或小三通方式入出境,而不得中途停留香港、澳门地区或其他第三地,自 103 年 10 月 1 日生效。
103.8.18
第 4 批大陆旅客来台自由行 10 个开放城市,哈尔滨、太原、南昌、贵阳、大连、无锡、温州、中山、烟台、漳州,于 103 年 8月 18 日启动,合计开放陆客来台自由行城市已达 36 个城市。
103.9.1 暂停受理旅行社申请办理接待大陆业务申请。
103.9.26
订定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团体参加原住民族部落深度旅游作业要点 ,新增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团体参加原住民族部落深度旅游为专案处理之团体,另以项目核发数额,不受原公告数额之限制。
103.11.28
“内部事务部”移民署公告修正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之实施范围及方式,新增直航客船旅游团为专案处理团体,以项目核发数额,不受公告数额限制;本项目实施范围及方式依本局订定之试办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直航客船旅游团项目审查处理原则办理。
104.1.1
“内部事务部”移民署公告受理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团体旅游及个人旅游许可证件之加速处理作业程序 。依配赋日计算提前之工作日数计费,每提前 1 个工作日,每人每日加收速件处理费新台币 300 元;提前时间未满 1 个工作日,以 1 个工作日计。
104.2.1
“内部事务部”移民署受理旅行业申请陆客团离岛项目入台证件,每日配额 500 人,本局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第 4 条第 3 项之规定,订定试办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经金门、马祖或澎湖离岛住宿项目团体处理原则。离岛专案安排之旅游内容除应符合观光许可办法、质量注意事项外,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行程安排至少在金门、马祖或澎湖等离岛地区住宿 1 夜。
2.全部行程安排住宿及购物店须符合优质行程规定。
104.3.18
第 5 批大陆旅客来台自由行 11 个开放城市:海口、呼和浩特、兰州、银川、常州、舟山、惠州、威海、龙岩、桂林、徐州,于104 年 4 月 15 日启动,合计开放陆客来台自由行城市已达 47 个城市;另新增 48 家出境旅游组团社为第 6 批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旅行社。赴台旅游组团社合计共开放 31 省(区、市),组团社 311 社。
104.4.1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 增订第 5 条之 1明文禁止个人旅游团客化,104 年 4 月 1 日生效。具接待资格旅行业违反该规定者,可处停业 1 个月至 1 年,另不具接待资格而违反者,依发展观光条例最高可处 15 万元罚款,情节重大得废止营业执照。
104.5.1
为招徕高端大陆旅客来台旅游消费,引导大陆旅客建立质量观念,创新来台旅游市场精致商品,订定交通部观光局办理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高端质量团处理原则,陆客高端团项目自 104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104.7.29
第 7 届海峡两岸观光交流圆桌会议以把握新机遇 实现新发展为主轴,在大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举行。
104.7.21
修正公布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游团质量注意事项 ,104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
1. 增订大陆观光团体旅客在赴台旅游应投保旅游伤害、突发疾病医疗及善后处理费用等保险,以强化大陆观光团客保险机制,减少医疗纠纷问题。
2. 规范限制旅行团随团人数不得超过团员人数 1/3 ,且全团人数不得超过 40 人,以避免旅行业配合大陆组团社,以化整为零方式,实质上操作个人旅游团客化,破坏陆客来台旅游市场之商业秩序。
104.9.1
试办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经金门、马祖或澎湖离岛住宿专案数额由每日 500 人调升至每日 1,000 人(澎湖县、金门县各 400 人,连江县 200 人),自 104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104.9.3
发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投保旅游伤害及突发疾病医疗保险在台协助单位处理原则自 104 年 9 月 3 日起生效。
104.9.21
移民署公告修正陆客来台自由行每日配额上限由 4,000 人调整至5,000 人,并自 104 年 9 月 21 日起实施。
104.10.1
104 年 9 月 23 日修正发布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团体参加原住民族部落深度旅游作业要点,并自 104 年 10 月 1日生效。
104.11.12
为配合两岸直航客船业发展政策, 修正试办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直航客船旅游团专案处理原则,大陆观光团直航客船项目试办期间延长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
104.11.18
台旅会上海办事分处福州办公室 104 年 11 月 18 日揭牌。
104.11.21
104 年 11 月 21 日至 105 年 2 月 29 日实施大陆观光团数额弹性调整措施,由现行一般团及优质团每日各 2,500 人(每工作日各3,650 人)调整为每日各 4,000 人(每工作日各 5,840 人)。 惟 105年 1 月至 2 月元旦、农历春节、二二八假期等连续假期大陆观光团数额维持每日平均 5,000 人。
104.12.24
修正发布 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游团优质行程作业要点 ,自 105 年 3 月 1 起调整陆客优质团措施,优质团占全体数额比重由 1/2 调高至 2/3,且优质团半数数额须为安排顺向行程,以鼓励区域旅游及市场多样化发展,透过行程分区、旅客分流措施,达到提高整体游憩质量之目标。
105.1.27
为提升大陆观光团奖励员工旅游项目旅游质量,订颁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奖励员工或经销商旅游团专案处理原则 。
105.1.30
为发展离岛观光,并配合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游团优质行程作业要点自 105 年 3 月 1 日起修正实施,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经金门、马祖或澎湖离岛住宿项目团体处理原则现行规定延续实施至 105 年 2 月 29 日止。
105.2.5
修正发布 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经金门、马祖或澎湖离岛住宿项目团体处理原则 ,自 105 年 3 月 1 日生效。
105.2.18
陆方于 2015 年 11 月批准福建自贸区内 3 家台资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福建省居民赴台团队旅游业务,旅行社相关讯息如下:
(一)驴妈妈(福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二)雄狮(福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三)福建天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105.2.26
修正发布 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游团质量注意事项 ,修正删除大陆观光团游览车车龄限制,明确餐标及安排于台湾团餐特色餐厅用餐等规范用语,增订旅行业应确实填报保单单号及在台协助单位代号等,自 105 年 3 月 1 日生效。
105.6.15
修正发布 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游团质量注意事项 ,修正删除第 3 点第 1 项第 8 款有关个人旅游旅客随团旅游之人数限制,并自即日生效。
105.8.1
重新受理旅行社办理接待大陆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资格申请。
105.9.29
105 年 9 月 29 日修正发布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游团优质行程作业要点业 ,修正第二点第五项第二款第二目,规范相关高单价购物商店,得至多安排合计两站, 删除第七点,并自 105 年 10 月 1 日生效。
105.12.15
自 105 年 12 月 15 日起,陆客来台自由行平均每日配额上限,调升为每日 6,000 人。
106.1.1
为配合两岸直航客船业政策,鼓励客船业永续发展,持续平衡海空运输,并兼顾观光业界对本项目之期待,在符合平等互惠及大陆观光团质量管理原则下,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直航客船旅游团专案处理原则依 105 年 10 月 5 日观业字第1053004914 号函修正,自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
106.1.1
105 年 12 月 1 日修正公布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游团质量注意事项,本次修正第 4 点有关大陆观光团体保险相关规范,并自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