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以上老人台湾定居入台证办理手续
作者:责任编辑 2014-01-27 12:01:52 发布 来源:去台湾旅游网
一、适用对象: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直系血亲或配偶,年龄在七十岁以上者。
二、应备文件:
(一) 定居入台证申请书,并贴最近二年内所拍摄、直四.五公分且横三.五公分、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三.二公分及超过三.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有效之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或护照之复印件。
(三) 依亲对象之户口簿或身分证正、复印件。
(四) 亲属关系公证书正、复印件(正本验毕退还)户籍资料已登载大陆直系血亲或配偶姓名者免附。
(五) 保证书:应检附台湾地区人民符合下列条件者出具之保证书。
一、年满二十岁。
二、有正当职业或相当财力。
三、无违反许可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之纪录。
四、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或盖章之保证书,并由入出国及移民署查核。
(六) 出生公证书(由大陆或海外地区开具之证明文件,须经海基会或我驻外单位完成验证手续)。
(七) 五年内刑事警察纪录证明书(于核配数额时缴附)(最近三个月内由大陆或海外地区开具之证明文件,须经海基会或我驻外单位完成验证手续)。
(八) 台湾地区医院出具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书(于核配数额时缴附)(最近三个月有效;人在大陆或海外地区者,得以具结书替代,俟入境后换发正本时补正)。
(九) 丧失大陆原籍证明。(于核配数额时缴附)(人在大陆或海外地区者,得以具结书替代,俟入境后换发正本时补正;由大陆或海外地区开具之证明文件,须经海基会或我驻外单位完成验证手续)。
(十)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得要求检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申请方式:不受理邮寄申请。大陸地区人民申请定居,应至本署按捺指纹并建档管理;未按捺指纹或经按捺指纹核对认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许可其申请,已许可者,撤销其许可。应于办理申请手续时按捺指纹;未按捺者,不予许可其申请。须完成按捺指纹程序后,始可由本人或委托亲友、移民业务机构、甲种以上旅行社向本署各服务站申请。
四、注意事项:
(一)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设籍后,如又再回大陆地区设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将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分。日后如欲来台定居,须重新申请及等待配额。请特别留意
(二) 丧失原籍公证书未于许可定居之翌日起三个月内缴附者,撤销定居许可,并通知户政事务所撤销其户籍登记。
(三) 应备文件之二之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或护照之复印件,仅限于再次申请来台者始得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