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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入台湾被拒签原因有哪些 移民署新一大波法规必看

作者:颜小朵 2019-08-06 09:08:38 发布 来源:去台湾旅游网

台湾移民署更新了中国大陆居民申请入台证被拒的法规,有些条约宽松了,有些则更加严格(特别是对商务入台行程),经常要往返台湾的朋友,请一定要认真看下面的条文,否则一不小心就踩雷了。总的来说,大家只要在台湾遵纪守法就不要过于担心。特别要提醒的是,第十条,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2年内限制入境。为什么要单独说这个?因为很多人用旅游入台证去商务拜会,这个行为就踩这条红线了,一旦发现即2年管制入境!所以去台湾商务拜访的还是办理商务签证比较安全正规。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不予许可期间处理原则(就是拒签入台证申请的原因有哪些)

一、台湾““内部事务部””为执行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统一认定基准,特订定本处理原则。

 

二、大陸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已入境者,自出境之日起算;未入境者,自不予许可、撤销、废止许可之翌日起算,得于一定期间内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停留。但曾入境已出境者,自出境之日起算:

 

(一)经许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逾期四日以上未满一个月,三个月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超过入台证上停留1个月以内,则3个月无法申请入团)。逾期一个月以上未满三个月,六个月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超过入台证上停留3个月以内,则6个月无法申请入团)。逾期三个月以上未满六个月,一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二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逾期一年以上未满三年,三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逾期三年以上,五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但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因怀孕或有特殊情形,不予许可期间减为二分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不予许可期间之限制:

1. 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且在台湾地区育有已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或離婚后仍行使、负担对于该子女之权利义务、对其有抚养事实或会面交往。

2. 依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与依亲对象在台湾地区育有未成年亲生子女。

3. 未满十八岁。

 

 

(二)同行人员未与申请人同时入出台湾地区,或随行人员较申请人先行进入台湾地区或于申请人出境后始出境,一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自由行个人旅游入台证一家人申请,也必须按照此原则。商务入台签,则100%按照这个,如果没法确定就分开来事情。但同行人员因工作、其他特殊情形须先出境或罹患重病、受重伤须延后出境,或随行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须延后出境,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曾在台湾地区有行方不明记录二次或达二个月以上未满一年,二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曾在台湾地区有行方不明纪录达一年以上未满三年,三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曾在台湾地区有行方不明纪录达三年以上,五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四)经主管机关或事业主管机关认定,对台湾地区社会、经济有不利影响,二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五) 从事违背对等尊严原则之不当行为,二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再次从事违背对等尊严原则之不当行为,五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六)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或第七条第二项变更保证人顺序或更换保证人,二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再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或第七条第二项变更保证人顺序或更换保证人,五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七) 来台从事专业或商务活动交流,视其情节,行程变更未事先报请备查,计二次者,一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计三次者,三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计四次以上者,每次五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市场上90%的代办台湾签证的公司都是出证后啥事都不管,行程变更也不知情。嗯,所以一定要找1家专业、负责的公司,只看低价则要付出惨重代价。

 

 

 (八) 以“跨国”企业内部调动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服务之大陆地区人民,不得转任或兼任该“跨国”企业以外之职务,其有转任、兼任职务,计二次者,一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计三次者,三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计四次以上者,每次五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九) 有拒绝、规避、妨碍各该机关依其规定进行访视、随团或查核者,视其情节,一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计二次者,二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计三次者,三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计四次以上者,每次五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十) 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依下列各目规定:

1.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二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再次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三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三次以上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四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2.违反前目之规定且领有报酬者,不予许可期间得酌加一年,最高以五年为限。

 

 

(十ㄧ)有事实足认为有犯罪行为,依下列各目规定:

1.经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第二百五十四条获不起诉处分、缓起诉处分或触犯刑事法律经受拘役或罚金并宣告缓刑或受免刑之判决者,二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经受拘役或罚金之宣告者,三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并受缓刑之宣告者,四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者,五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但与台湾地区人结婚,且育有与配偶所生之亲生子女,经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免刑、缓刑或经不起诉处分、缓起诉处分者,不予许可期间减为二分之一。

2.涉嫌人口贩运案件,五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3.不同犯罪行为分别裁处,其不予许可期间合计最高为五年。

4.十二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少年,有事实足认为有犯罪行为且符合第一目前段规定,不予许可期间减为二分之一,并不得低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之最低管制年限;其犯罪行为所受处罚结果较第一目前段规定为轻者,如不付审理、不付保护处分等,不予许可期间得酌予免除。

5.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施用毒品经裁定观察勒戒,五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但经检察官认无继续施用毒品倾向,获不起诉之处分,三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十二)申请人、邀请单位、旅行业或代申请人现(曾)于申请时,提供伪造、变造、无效或经撤销之相片、文书数据,三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再次提供伪造、变造、无效或经撤销之相片、文书数据,五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十三)申请人、邀请单位、旅行业或代申请人现(曾)于申请时,为虚伪之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三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再次现(曾)于申请时,为虚伪之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五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申请人、邀请单位、旅行业或代申请人现(曾)于申请时,为虚伪之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如系持用不法取得、冒用或冒领之证照、冒用他人身分,五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十四)未经许可入境,五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十五)有违反善良风俗之行为,三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再次有违反善良风俗之行为,五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但其在台湾地区育有已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三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十六)有事实足认其无正当理由现(曾)未与台湾地区配偶共同居住,三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再次有事实足认其无正当理由现(曾)未与台湾地区配偶共同居住,五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十七)曾于入境时,拒不缴验入出境查验及资料搜集利用办法所定之有效证照文件,三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再次曾于入境时,拒不缴验入出境查验及资料搜集利用办法所定之有效证照文件,五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十八)曾于入境时,被查获携带违禁物,五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十九)有事实足认其系现(曾)与台湾地区人民通谋而为虚伪结婚,五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再次被查获有事实足认其系现(曾)与台湾地区人民通谋而为虚伪结婚,七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冒用他人姓名或身分而有事实足认其系现(曾)与台湾地区人民通谋而为虚伪结婚,十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三、大陆地区人民有第二点第三款、第十款、第十二款或第十三款之情形,以探亲、团聚事由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且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因怀孕或有特殊情形,其不予许可期间,得减为二分之一,并不得低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所定之最低管制年限;其在台湾地区育有已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或離婚仍行使、负担对于该子女之权利义务或对其有扶养事实或会面交往者,其不予许可期间,减为二分之一,并不得低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所定最低管制年限。再犯者,不得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