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台湾定居证副本 带宝宝回台上户口
作者:责任编辑 2022-02-04 04:02:38 发布 来源:去台湾旅游网
大家先要明白一个概念,台湾地区定居证副本是个什么东西,用途是什么?在哪种情况下必须办理?
答案是,台湾户籍居民与非本地户口配偶在海外结婚(比如大陆、欧洲美国等),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宝宝不在岛内出生,之后小孩子要返台上户口入籍就必须先办理定居证副本。适用于本文办理的目标对象为台湾人与大陆配偶结婚生子,无论是无论婚前怀孕,或者是婚后怀孕,只要小孩未满12周岁(即使之前在大陆上了户口本),去台湾旅游网皆可代办,具体办理细则请咨询网站工作人员。
申请资格:
一、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居民在大陆、香港及澳门出生之子女,未满二十岁。
二、父母一方为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居民,一方为大陆人民,在大陆出生之子女(未在大陆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护照者,且须于出生后十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如果宝宝年龄超过1岁申请也可)。
申请单次入境许可及定居证副本应备资料:
一、出生证明公证文件;
注1-子女为大陆出生提供大陆出生证明公证书。
注2-子女为港澳地区出生提供经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澳门)验证之出生证明书。
二、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二选一
注1-大陆地区出生子女的预防接种证明公证书
注2-港澳地区出生子女经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澳门)验证之完整预防接种证明。
三、子女未在大陆设有户籍声明书公证书(在香港、澳门出生者免附)。
四、定居同意书
注1-申请大陆出生的子女来台定居,台籍的父或母亲未在台需备父母双方同意定居公证书。(父母离婚或未婚所生,检附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之父或母同意书之公证书)。
注2-申请港澳地区出生的子女来台定居,台籍的父或母亲未在台需提供经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澳门)验证之父母双方定居同意书。
五、子无婚姻关系之公证文件
子女为婚前受孕且出生时,母亲为香港、澳门、大陆人民者,检附母亲受胎期间(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为受胎期间)无婚姻关系之公证文件:
(1)母亲为大陆人民者:提供大陆出具之无婚姻纪录证明公证书。(子女在大陆出生者,返台后须补提亲子血缘关系鉴定证明文件)。
(2)母亲为香港、澳门地区人民者:提供经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澳门)验证之受胎期间无婚姻关系之证明及亲子血缘关系鉴定证明文件。
六、父母已结婚或父母未婚而生育子女需备的文件
(1) 父母已结婚需提供:
1.台湾居民身分证正本。
2.检附在台已办妥结婚登记记事事项之户口名簿正本或户籍誊本正本(最近3个月内出具)或经海基会验证之结婚公证书正本。
(2)父亲未婚而生育子女需提供:
1.台湾居民身分证正本。
2.父亲为台湾地区人民,需提供户籍誊本正本1份(最近3个月内出具及含认领子女的记事事项)。
(3)母亲未婚而生育子女需提供:
1.台湾居民身分证正本。
2.母亲为台湾地区人民需提供户籍誊本正本1份(最近3个月内出具及含详细记事事项)。
七、委托书公证书
注1-大陆出生子女申请期间台籍的父或母亲未在台,需加附大陆地区所出具的委托书公证书。
注2-港澳地区出生子女申请期间台籍的父或母亲未在台需出具向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澳门)验证之委托书。
申请定居证副本换领正本:
1.申请定居经许可者,核发定居证副本。自核发之翌日起为六个月。在有效期间内未回台湾者,得于有效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台湾移民署”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间以六个月为限。
2.申请人应于定居证副本效期(自核发之翌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但第二点第二款情形者,至出生后满一年之十五日前)完成换领定居证正本,并于满一岁前完成户籍登记。
3.在大陆出生者经许可定居,有须补提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亲子血缘关系鉴定证明文件、父母在台办妥结婚登记之户口名簿或公民身分证等情形,俟补提前述文件后换领定居证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