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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台湾机构工作人员配偶 子女办理入台证须知

作者:责任编辑 2013-11-13 03:11:01 发布 来源:去台湾旅游网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陪同人员入台证
(一) 大陆地区之非营利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经各该主管机关许可,在台湾地区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其所派驻在台湾地区从事业务活动之人员。
(二) 前款经许可来台人员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二、申请次数及注意事项:
(一) 第一点人员身分,得由各该主管机关认定之,其在台停留期间,不得逾1年,必要时得延长期间及次数。
(二)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所检附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应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之验证或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对等单位出具查验证明文件;其在第三地制作之文书,须翻译成中文并经我驻外馆处验证,如驻外馆处仅验该英文,应将中文译本,至台湾地区法院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人公证。


三、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一) 请详尽填写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并贴最近2年内所拍摄、直4.5公分且横3.5公分、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3.2公分及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 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证明文件。
(四) 委托书:由在台湾地区其他亲友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委托他人代为送件者,应附委托书。
(五) 大陆地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应检附结婚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并经海基会查证、验证或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对等单位出具查验证明文件。(已于前申请案提出本次申请案应备之亲属关系公证书者,经申请人或代申请人申请送件时于申请书空白处填载曾经来台,并在旁签名,经服务站查得该资料者,得免附。但若查无,仍应依通知补件。)
 

四、入台证申请方式:
(一) 申请人在海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
(二) 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者,应向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第1座4楼)或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澳门)(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411~417号皇朝广场5楼J~O座)申请。
(三) 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应向本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所定机构或依第二项规定受委托之民间团体在大陆地区分支机构申请。未设立分支机构前,由其在台湾地区亲属或邀请单位代向移民署申请(不受理邮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