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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团体旅游及个人旅游许可证件之加速处理作业程序

作者:责任编辑 2018-11-16 发布 来源:去台湾旅游网

主旨:公告受理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团体旅游及个人旅游许可证件之加速处理作业程序,自中华台湾时间2015年1月1日生效。

依据: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澳门居民入出境许可证件规费收费标准第3条。

 

公告事项:

一、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团体旅游及个人旅游许可证件要求加速处理者,应由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之旅行业登录大陆、港、澳地区短期入台线上申请暨发证管理系统代为申请(网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mp.asp?mp=mt)。

 

 

二、适用范畴: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团体旅游及个人旅游入台证,并经大陆、港、澳地区短期入台线上申请暨发证管理系统已取得配赋者。

 

 

三、入台证加急收费原则:申请加速处理者,应先缴纳速件处理费。依配赋日计算提前之工作日数计费,每提前1个工作日,每人每日加收速件处理费新台币300元;提前时间未满1个工作日,以1个工作日计。

 

 

四、申请单位:以1团为速件处理之申请单位,不得拆团申请。如个人旅游申请案件有申请人及随行人员即为同1团,应同时申请加速处理;已持有团体旅游或个人旅游事由核发逐次加签或1年多次入出境许可证者,如与申请单次许可证者系同1团,应并同申请加速处理。

 

 

五、申请时间:旅行业登录大陆、港、澳地区短期入台线上申请暨发证管理系统后,得随时提出加速处理申请。但针对取得配赋案件如欲申请于该配赋日当日加速处理者,应于当日中午12时前提出。

 

六、专人审核时间:对于已提出加速处理案件,自该工作日上午8时30分起指派专人处理。该加速处理案件经通知补正者,旅行业如于当日下午5时前补正,当日即由专人继续审核;如逾当日下午5时始补正者,于次一工作日指派专人继续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