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人士入台证办理流程 材料
作者:责任编辑 2014-10-21 03:10:04 发布 来源:去台湾旅游网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來台从事之专业活动 | 邀请单位资格 | 入台证申请所需文件 | 流程中需要审核的部门 |
甲类: 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至第三地区之下列人士: 一、担任寺庙、教会(堂)或宗教团体内部相关职务之人员。 二、具有宗教神职人员之资格或身分者。 三、任职于宗教业务主管行政机关或宗教学术研究单位者,或于宗教学术研究领域具有专业造诣者。 |
宗教活动,指与宗教有关之学术研讨、布道、弘法、演讲、參观访问、会议、展览或其他公益性活动。 | 依法设立有案之寺庙、教会(堂)或宗教团体。 | 一、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复印件。 五、邀请单位满一年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或收支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 六、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 七、团体名册。 |
“内部事务部”(民政司) |
乙类: 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至第 三地区从事研修宗教教义之 宗教团体内部人员。 |
研究宗教教义 | 一、经教育主管机关依法核准 设立之宗教研修学院。 二、经宗教主管机关立案五 年以上之寺庙、教会 (堂)或宗教团体,设有 宗教教义研修机构,且 曾申请外籍人士來台研 修宗教教义三年内未有 违规情事者。 (第二点应俟大陸地区专业 人士來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 办法修正通过后始能适用) |
一、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每周课程表。 四、邀请单位之设立许可函、立案证明或登记证复印件。 五、研修学员名册。 六、申请单位上一年度收支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之公函复印件。 七、研修教义使用空间之一年内消防安全设备定期检修合格证明 文件复印件。 八、宗教教义研修机构使用空间如为区分所有建筑物者,应检附 周邻同意书复印件,如有管理委员会者,得以管理委员会同意 书复印件取代之。 九、宗教团体与宗教教义研修机构之隸属关系证明(经教育主管 机关核准设立之宗教研修学院免附) 。 十、宗教团体最近一次申请外籍人士來台研修宗教教义经主管机 关同意公函。 十一、职务证明。 |
“内部事务部”(民政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