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原有户籍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
作者:责任编辑 2014-02-12 11:02:40 发布 来源:去台湾旅游网
一、适用对象:指在台湾地区原设有户籍人民于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致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分者。但不包括大陆地区人民取得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后,再次转换身分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及经许可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申请恢复台湾地区户籍者。
二、应备文件:
(一)大陆地区人民定居申请书、在台原有户籍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申请书,并各贴有最近2年内所拍摄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直4.5公分且横3.5公分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3.2公分及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1张,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经权责机构验证之注销大陆地区户籍或放弃持用大陆地区护照之相关证明文件。
(三)“内部事务部”许可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证明。(经许可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时,由入出国及移民署(以下简称本署)发给;申请恢复台湾地区户籍时缴附)
(四)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证明文件。
(五)台湾地区之入出境证件。(申请人未在台湾者免附)
(六)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相关证明文件。
(七)受委托人应检附经权责机构验证之委托书。
(八)证件费:新台币700元整。(申请人未在台湾者新台币1000元整)
(九)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邮递区号及电话。
三、服务处所及查询资讯:
(一)
申请人在台湾地区者:亲自向本署各服务站提出申请。
(二)
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由其在台湾地区配偶或三亲等内血亲或委托他人或以挂号邮寄向本署申请。
(三)
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者:应向“行政机构”于香港或澳门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申请。
(四)
申请人在海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