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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台湾停留一至三年入出境许可证 入台证)

作者:责任编辑 2014-10-10 04:10:17 发布 来源:去台湾旅游网

 目前大陆居民想拿到台湾长期居留入台证唯一方法:

 
可投资餐饮店 、服装店……等一百多项行业,就能让四个家庭到台湾安居乐业,孩子转学免考试,还能买房 、向银行借钱、参加全民健保!
 
必须弄清楚的是,不论制造业、服务业,也不论有没有涵盖在ECFA内,只要是陆资来台,其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在台设立登记后,就可以让中国籍的董监事、经理人、主管和技术人员,携家带眷来台居留。
 
 
 
做个小本生意就可让四个中台湾地区庭来台居留都在一年以上:
 
中若在台湾投资二十万美元(约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开一家公司,可以申请来台的包括两名董监事、一名经理人、一名主管或专门技术人员,其中,董监事和经理人没有学历等资格限制,主管或专技人员则只要大学毕业、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就可以。换句话说,小本生意就可让四个中台湾地区庭来台,而规定每次在台停留不得超过一年,亦即一年内出境后就可以再入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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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法令条文:
 
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法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或设立办事处者,于设立登记后,该负责人得申请来台从事
经贸活动。
 
1、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法于台湾地区投资之事业,符合下列资格者:
 
⑴设立未满一年者,实收资本额或台湾地区营业所用资金金额达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
⑵设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营业额达新台币3,000万元以上、平均进出口实绩总额达300万美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达100万美元以上。
 
 
2.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法于台湾地区设立之办事处者。
 
投资后:
大陆地区投资人于投资或设立办事处后,台湾地区事业之负责人,其从事经营、管理该投资事业或办事处及执行董监事业务等活动。
 
投资后:
大陆地区投资人于设立营利事业或办事处后,其经理人、主管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之经贸活动。
1.每次停留期间不得逾1年。
2.其本人、配偶及子女,经许可得核发三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许可入台证。
3.其父母经许可得来台探亲,每次停留不得逾两个月,每年来台不得逾3次。
1.每次停留期间不得逾1年。
2.其本人、配偶及子女,经许可得核发三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许可入台证。
3.其父母经许可得来台探亲,每次停留不得逾两个月,每年来台不得逾3次。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法于台湾地区投资之事业或设立之办事处。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法于台湾地区设立之事业或办事处。
 
投资金额20万美金以上者,得申请2人在台湾长期停留的商务入台证,投资金额每增加50万美元,得申请增加1人,最多不得超过7人。办事处限1人。
 
1.经理人限1人(限用于投资设立之公司)。
2.主管或专业技术人员:大陆地区人民应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学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专业技术持有证明文件,并具五年相关工作经验者。其名额应
符合以下之规定:
 
⑴已实行投资金额30万美元以上者,得申请1人,已实行投资金额每增加50万美元,得再申请增加1人,最多不得超过7人获得台湾停留1年的入台证。
 
⑵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法于台湾设立办事处得申请1人。
 
⑶若经许可来台投资之事业对经济、就业市场及社会有贡献者,经会商相关机关同意,其名额不受前二目之限制。
 
1.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2.台湾地区事业或办事处之登记证明复印件。
3.投资或设立办事处之许可函。
1.入出境许可申请书。
2.台湾地区事业或办事处之登记证明复印件。
3.投资或设立办事处之许可函。
4.已实行投资金额审定函。
5.负责人身分证明档复印件。
6.设立满一年公司,申请日前依年度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或进出口实绩证明或代理佣金证明。(办事处无须检附)
7.保证书。大陆地区专业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许可得发给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
 
 
停留1年入台证的样本